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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原本的与续发的步骤——潜抑
为了要更深入地了解梦的心理,我给自己找来一个极其麻烦的事情——对这件事来说,我的解说力量是很不够的。我一方面只能把这些复杂而又同时产生的元素,一个个地加以描述(不能同时进行),一方面在描述每一点的时候,又要避免预侧它们所依据的理由。像这一类的困难,都是超出我的力量所能解决之外。在叙述梦的心理时,我已经忘了提出这些观点的历史性发展,对这些我必须予以补偿。虽然我对梦这问题的探讨方向,是根据以前对心理症病患的研究而定的,但我并不想把后者当作我目前这工作的引证基础,虽然我一直想这么做。不过我却想以反方向进行,即以梦来做为对心理症病患心理研究的探讨方向,我知道读者所将遭遇的许多困难,不过我却找不到什么方法可以避免这些困难。
由于我对这些问题的不满意,我很愿意在此稍为暂停一下,以便能考虑别的观点,它们似乎对我的努力给予较大的价值。就像在第一章中所描述过的一样,我发现自己正在面对着一个各派作家各具有完全不同意见的论题。在对梦的这问题的处理上,我们都能将主要的矛盾给予合理的解答。我们只反对其中的两个观点——所谓梦是一种“无意义的过程”,以及它是属于肉体,除了这两点以外,我都能在自己的复杂论题中各自证实了这些相互矛盾的意见,并且指出它们都照亮了部分的真实。
关于梦是清醒时刻的兴趣与以证实。而这又和那些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与兴趣的事情发生关联。梦永远不会为小事忧心。不过我们又接受相反的意见,即梦收集白天各种无关痛痒的遗留物,而它们不能把握白天任何重大的兴趣,除非它们和清醒时刻的活动分开。我们发现对梦的内容来说,这也是正确的——它借着改装而将梦思的表达给予改变。由于联想的原因,我们知道梦的程序比较容易控制住近期或者毫无关系的概念性材料(而这还未被清醒时刻的思潮所封禁);而它亦因为审查制度的原因,将精神强度由于一些重要但又遭受反对的对像转移到一些无举足轻重的事情上。
至于梦具有“过强的记忆”以及和幼童时期的材料有关的事实,早就成为我们梦的定理的基石——在我们梦的理论中,源于幼童时期的愿望是梦的形成所不可缺少的动力。
自然我们毋须怀疑睡眠时外来刺激所具有的意义,这曾经实验加以证实;不过我们曾经指出这些材料和梦愿望的关系,相当于白天活动中持续入眠的思想遗留物一样。我们亦没有理由反对这个观点——梦对客观感觉刺激的解释和错觉一样——不过我们已找到产生此种解说的动机。这些理由都被其他的作者忽略了。对于这些感觉刺激的解说是这样的——不去打扰睡眠,并且用来满足愿望达成。至于感觉器官在睡眠时感受到的主观性刺激状态,曾由拉德先生予以确实。我们并没有把它们当作梦的一个特殊来源,但我们却可以利用那在梦背后活动的记忆的后退(退化)性复苏来解释这种激动。
至于那些内脏器官的感觉——曾经一度是解释梦的主要论点——也在我们的概念中占据一席之地,虽然不很重要。这种感觉——如落下来、浮游或者被抑禁的感觉——是一种随时“待命出发”的材料,不管什么时候,只要合乎需要,梦的运作都会利用它来做为梦思的表达。
我们相信梦的程序是快速而且同时发生的。这个观点,如果以“意识对已造好的梦内容的察觉”来看是正确无讹的,不过在这以前的梦程序,可能是缓慢而且具有波动性。至于梦之谜——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压了大量的材料的疑问——我们的解释是,它们把心灵内那些已经作好的构造拿来应用。
我们知道梦都是改装的,并且受记忆的截割的,不过这并不造成阻碍,因为它不过是开始梦形成的那刻就已存在的改装活动之公开,而且是最后的一部分。
关于那令人失望以及表面看来是无法达到妥协的争论——心灵在晚间是否亦睡觉,或者它仍然像白天一样地统帅着各种精神机构——我们发现二者都对,但并非全部都对。在梦思中,我们能证明那非常复杂的理智机能是存在的,它几乎和精神装置的所有其他来源一起运作。然而我们无法否认这些梦思皆源于白天,而且也要假定心灵会有睡眠的状态。所以即使是“部分睡眠”的理论亦有其价值,虽然我们发现睡眠状态的特征并非是心灵连结的解体,而是白天统辖的精神系统将其精力集中于睡眠的愿望上。由我们的观点看来,这从外在世界退缩的因素亦自有其意义在,它虽然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子,不过亦是促使梦表现的后退现像得以进行的原因。所谓“放弃对思想流向的主动引导”的概念亦不可予以非难,但精神生活并不因此而变得漫无目标,因为我们知道,当自主(主动)的具有意义的思想被舍弃后,非自主的思想则取得统辖权。另外,我们不但发现梦中含有各种松弛的关联,而且还能指出其他我们想像不到的连结。而这松弛的关联不过是另外那些确定,而且具有意义的连结的替代物。确实,我们会把梦视为荒谬的,不过梦例却又给我们这样的教训——即不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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