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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帝时,庐江杜嵩作《王子春秋》。壬子,元康二年,贾后弑杨太后于金 塘城之岁。

    唐人有以豫书而不称年号者。们日唐书?礼仪志》曰:“请以开元二十六年 己卯四月,至辛已年十月;至甲申年四月又,至丙戌年十月又;至己丑 年四月又谛,至辛卯年十月又。”其辛已以下不言开元某年。又《博古图》载 《唐鉴铭》曰:“武德五年,岁次王午,八月十五日甲子,杨州总管府造青铜镜 一面,充癸未年元正朝贡。”其癸未亦不言武德六年者,当时屡改年号故也。此 一鉴而有正书、有豫书之不同,亦变例也。

    史家之文必以日系月,以月系年。钟鼎之文则不尽然,多有月而不年,日而 不月者。

    《商母乙卣》其文曰:“丙寅,王锡◎贝朋用作母乙彝。”丙寅者,日也。

    《博古图》乃谓商建国始于庚戌,历十六年而有丙寅,在仲壬即位之三年,则凿 矣。岂非迷于后世之以甲子名岁,而欲以追加之古人乎?

    《春秋》之世,各国皆自纪其年。发之于言,或参互而不易晓,则有举其年 之大事而为言者。若曰“会于沙随之岁”,“叔仲惠伯会成子于承匡之岁”, “铸刑书之岁”,“晋韩宣于为政,聘于诸侯之岁”是也。又有举岁星而言,若 曰“岁五及鹑火”、“岁及大梁”、“岁在娜訾之口”者。从后人言之,则何不 曰甲子也、癸亥也,是知古人不用以纪岁也。

    《大祖实录》自吴元年以前皆书干支,不合古法。大祖当时实奉宋小明王之 号,故有言当纪龙凤者。考之《史记》,高帝之初不称楚怀王元年,而称秦二年、 三年。又太祖御制《滁州龙潭碑》文云:“元末帝至正十有四年”,窃意其时天 下尚是元之天下,书至正,正合《史记》书秦之例。又有兼书者,《汉书?功臣 侯表序》:“汉兴,自秦二世元年之秋,楚陈之岁”是也。

    ○史家追纪月日之法

    或曰:“‘铸《刑书》之岁’,是则然矣,其下云:‘齐燕平之月’,又曰 ‘其明月’,则何以不直言正月、二月乎?”曰:此正史家文字缜密处;史之文 有正纪,有追纪。其上曰:“春王正月,暨齐平。”“二月戊午,盟于儒上。” 正纪也。此曰“齐燕平之月。王寅,公孙段卒。其明月,子产立公孙泄及良止以 抚之。”追纪也。追纪而再云正月、二月,则嫌于一岁之中而有两正月、二月也, 故变其文而云。古人史法之密也。

    《左传》追纪之文不止此,如《襄公六年传》:郑子国之来聘也。四月,晏 弱城东阳而遂围莱。甲寅,堙之,环城,傅于谍。及杞桓公卒之月。乙未,王湫 帅师及正舆子棠人军齐师,齐师大败之。丁未,入莱,莱共公浮柔奔棠,正舆子、 王漱奔莒,莒人杀之。四月,陈无字献莱宗器于襄宫。晏弱围棠。十一月丙辰, 而灭之。《七年传》:郑僖公之为太子也,于成之十六年与子罕适晋,不礼焉。 又与子丰适楚,亦不礼焉。及其元年,朝于晋,子丰欲诉诸晋而废之,于罕止之。

    《十九年传》:于四月丁未,郑公孙虿卒.赴于晋大夫,《二十五年传》:会于 夷仪之岁,齐人城郏。其五月,秦晋为成。《二十六年传》:齐人城郏之岁,其 夏,齐乌余以廪丘奔晋。《三十一年传》:公薨之月,于产相郑伯以如晋。《昭 公七年传》:齐师还自燕之月,罕朔杀罕。又晋韩宣子为政、聘于诸侯之岁, 裰荥窈仙樱赵=允亲芳汀S秩纭妒?金?》:“既克商二年,王有 疾,弗豫。”亦追纪也。

    ○史家月日不必顺序

    占人作史,取其事之相属,不论月日,故有追书,有竞书。《左传?成公十 六年》鄢陵之战,先书甲午晦,后书癸已。甲午为正书,而癸已则因后事而追书 也。《昭公十三年》平丘之盟,先扫甲戌,后书癸酉。甲成为正书,而癸酉则因 后事而追书也。《昭公十三年》楚灵王之弑,先书五月癸亥,后书乙卯、丙辰。 乙卯、丙辰为正书,而五月癸亥则因前事而竟书也,盖史家之文常念为月日所拘, 而事不得以相连属,故古人立此变例。

    有先书以起事者。《通鉴》唐文宗太和九年十一月,先书是月戊辰,王守澄 葬于沪水,于壬戌、癸亥之前是也。

    ○重书日

    《春秋?桓公十二年》书:“丙戌,公会郑伯,盟于武父。”“丙戌,卫侯 晋卒。”重书日者,二事皆当系日。先书公者,先内而后外也。后人作史,凡一 日再书,则云“是日”。

    ○古人必以日月系年

    自《春秋》以下,纪载之文必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此史家之常 法也。《史记?伍子胥传》:“己卯,楚昭王出奔。”“庚辰,吴王人郢。”则 不月而日。《刺客传》:“四月丙子,光伏甲士于窟室中。”则不年而月,史家 之变例也。盖二事已见于吴、楚二《世家》,故其文从省。

    《楚辞》“摄提贞于孟陬兮,维庚寅吾以降。”摄提,岁也;孟陬,月也; 庚寅,日也。屈子以寅年寅月庚寅日生。王逸《章句》曰:“太岁在寅日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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