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十六章 梦魔如何杀人?(2 / 3)  无限之强化首页

护眼 关灯     字体:

上一页目录 纯阅读 下一页

寻找出一些自己以前无法发现的细节。

    而且反正徐帆现在不敢睡觉,因为怕做梦,无论如何,再被弗莱迪拉去自己的梦里转悠一圈的感觉肯定不会太好,兴许出个什么意外自己也继续沉沦在梦境之中了,所以现在倒不如找一些事情来做,或许能够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寻找到击败或者杀死弗莱迪的方法。

    “既然主神的【支线任务】中有:杀死梦魔弗莱迪和解开梦魔弗莱迪死而复生的秘密两个任务,就证明,弗莱迪,的确是可以被杀死的,而且他的死而复生的秘密,也是可以被解开的。既然并不是真的无解任务,只要自己真的尝试去分析推理,就应该有可能将其解出来!兴许,这一次,中国队能否支撑过这个恐怖片世界任务,就得靠我了。”

    徐帆的眼镜镜片上出现了一个个条理框,而他自己也是拿着金属笔在对着面前虚空书写着,同时他的大脑开始进行最为缜密迅速的运算。以前,徐帆是这样子来编织自己的小说,而这一次,他要用自己思考出来的方法,去解救自己的队友。

    “首先,要对付弗莱迪,就应该先确定弗莱迪杀人的原理是什么。

    根据我的亲身经历来看,弗莱迪是进入别人的梦中杀人,而这梦很真实,真实到当梦中自己被杀时就以为自己死了,然后自我暗示下就真的死了。因为人的意识能力真的能够的的确确影响到自己的身体机能。

    比如“滴血实验”,据称该实验发生在印度,发生时间是1936年,当时当地并没有什么保护人权的实验政策,所以该实验至少是可能发生的。该实验的对象是一名死囚,他获得了在失血过多而死和吊死之间做选择的机会,而这个死囚选择了前者,这就是实验被试的获得过程。实验过程中,死囚被捆在床上,并蒙住眼睛。实验科学家让死囚相信在他旁边滴的水事实上是他自己的血,死囚看不见自然也无法求证。实验结果是就这样的设置过了一段时间,实验对象真的死掉了。

    做那个实验的科学家给过一种解释,那就是一般在应激状态下,人会激活交感神经系统,并分泌皮质醇和儿茶酚胺类压抑副交感神经活动(如压抑消化、免疫系统的活动),以保证身体能够有更多能量应对眼前的突发状况。当这种激活状态过去之后,副交感神经系统重新启动,企图镇静身体反应,并重新启动消化和免疫系统。但如果之前的交感神经激活过度,副交感神经就可能会出现过度的反弹反应。

    一般情况下,这种反弹反应可能导致胃溃疡、头痛、发烧等等。死囚对于死亡的恐惧是超出常人所要面对的应激条件的,所以猜测是其副交感神经反弹也异常强烈,可能镇静过度(比如过度企图减缓心跳,导致心脏停跳之类的),最终导致肌体死亡。

    以此类推,所以说,并不是弗莱迪在梦中杀人,而是,他使得做梦的人在梦中,认为自己死了,那么,随后人的潜意识便会向身体传达死亡指令,人,就真的死了。

    既然如此,想要达到这个条件,在原《猛鬼街》电影之中,那首先,被害者必须知道弗莱迪,推论下来就是如果一个小镇的人没一个人知道弗莱迪的话,弗莱迪就拿这个小镇的人完全没有办法。

    那如果想要杀掉一个对他毫无所知的人,弗莱迪的行动应该是先找到对他十分恐惧的他虐待过的小孩子,然后让他想杀的人听到他的传说并且亲眼看到他杀人的情景,让那个人确信他有这样的能力,这样才能杀掉本来对他毫无所知的人。然后,弗莱迪必须让被杀的人认定他可以很轻松的杀掉受害者,要达到这一目的,可以分俩方面:

    一是被害者认定弗莱迪是鬼,可以使用各种想的到得超能力,二是将被害者认定自己是普通人。

    第一个好解决,当被害者认定弗莱迪是鬼时,人们会自然而然的赋予弗莱迪各种各样的能力,为之恐怖。这是原电影之中的杀人方法,其实中国队在进入《猛鬼街》电影世界之后,就已经有了和榆树街居民一样的那一种对弗莱迪的恐怖印象了。不过,相较于第一个方法,第二个方法其实才是更适合弗莱迪去杀中国队的。

    第二个解决办法就是先营造一个非常正常的梦境,让做梦的人对自己的自我定位是普通人,而且这也产生出一种真实感,使得被害者更容易死亡,最起码不能在一个人正做着踩着飞剑斩妖除魔的时候闯进来,否则说不定就被梦中人给砍了。比如中国队队长席城,他那变态般的吸血鬼子爵体质,普通生活中的意外根本杀不了他,就算是用机枪对着队长席城那种级别的变态扫射估计他也能够像没事人儿一样站在那里任你扫射,也就只有火神加特林这种主神那里兑换的特殊武器才可以对队长真正造成一些威胁和伤害。

    另外,还推出一点就是,如果这个人在现实中就非常厉害,那他在梦中世界也同样厉害,不会随弗莱迪的意念随意削弱。

    而这俩点一旦确定下来,那在梦中弗莱迪几乎就肯定能杀掉受害者了,不论这个人是什么样的人,勇敢的,坚强的,搏斗能力强的都可以轻易的被玩弄致死,你的实力是有限的,而弗莱迪的实力以你能想象到的无限变强。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