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待一番管理财产的人和他的妻子。
管理财产的人定会送给新郎一只煮羊的大锅,还有一车木料,以供结婚使用。他和他妻子赴宴时要带上1/4的烤猪。结婚仪式结束以后,新郎必须允许这位管理人与新娘同床,否则要以交出5先令4便士为代价。”
这里我们可否判定为:这是一种宣扬地主权威,同时变相加征税金的方式?
并且这种初夜权,后来被归入纳税之中(多交点钱就没这事)。
11世纪末,马尔克姆三世在苏格兰宣布,废除初夜权,以纳税取而代之。
可是在德国,上述情况还持续很长时期。
1496年,士瓦本阿德贝格修道院曾记载道,对居住在伯尔特林的奴仆来说必须做到下述几点才可要求取消这一权利:新郎要送上一块盐;新娘要交出1镑7先令铜币或一只“足以使她坐在上面”的大盘子。
在其他地方,为了赎买初夜权,新娘必须交纳“同她的臀部一样重,一样大的”奶酪或黄油。在有些地方,新娘必须交上一把安乐椅、“一把刚好能坐进去的,
又提到
据巴伐利亚首席大法官魏尔施描述,在巴伐利亚,直到18世纪还有赎买初夜权的义务。
恩格斯还进一步提出,在威尔士和苏格兰人那里,初夜权一直维持到整个中世纪,只不过,在这里有氏族组织,所以初夜权的执行人不是地主或他的代理人,而是所有已婚男子的代表——族长,直至这一权利的废除。
母庸置疑,初夜权不仅存在于中世纪,而且一直流传到近代,它在封建法典中起了一定作用。在波兰,贵族有欺凌任何令他喜爱的处女的权利,凡有人对此提出抱怨,贵族就让人打他100大板。
直到今天,地主或他的随从都把牺牲处女的贞操看成理所当然的事,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它不仅发生在德国,而且还遍及东欧和东南欧,正如一些熟悉风土人情的专家所论断的那样。
而我先前在其他本章说中,跟水友查找,又发现了其他作者的文献探考,这种制度,仅在部份地区,时代流行,并且不显。
《诸界第一因》
这种东西,需要反复比对,才能做出更合理解释,以后我要是还继续梳理,我会重新整理一下。
3.僧侣婚配
接着说下僧侣的妻妾问题。
地主残暴,各种疾病,交通不便,盗贼四起,失业率奇高,没法当兵的男人成为恶棍者。
罗马城作为信仰之地,罗马灭亡时,遗留恶习给欧洲,只要在意大利,而大量前来朝圣学习的外国僧侣,又把神职人员恶习了,传到德国。
几乎都由男性组成,并且随之堕落的神职人员们,为了满足欲望,开始……
大量的僧尼修道院成为X院。
由于法律管辖权无法进入其中,修道院中各种恶行发生,比如杀“鹰”
当时的农人,还必须保护自己的妻子和女儿免受神职人员的诱惑或者胁迫。
办法之一就是,不接待未纳妾的牧师。
1414年在康斯坦丁举行一次长老会议,与会者当中就有1500多名流浪妇女,这一历史事实足以说明上面列举的情况。
不过,这种种情况并非始于中世纪衰落时期,而是发生在很早以前,它们不断引起诉讼,成了制定法令的契机。因此,公元802年,查理大帝颁发一项命令,其中写到:“修道院必须严加管理,修女不准四处游荡,要对她们严密看守,不准她们相互发生争吵,引起不和。绝不允许她们不服从或反对长者或院内首脑。
凡修道院决定的院规,她们必须完全遵守。不准卖淫,饮酒和贪婪,而要以任何方式正当地,有节制地生活。
同时,不准一个男人进入修道院,除非在作弥撒的时候,作完弥撒,男人要立刻离院。
公元869年(本书是865年)颁布的一项命令中写道:“假如牧师身边有几个女人,或者让教徒或异教徒流血和违犯教规,就应该剥夺这些牧师的资格,因为他们比普通人更坏!”
当时禁止牧师多妻这一事实表明,在9世纪就已流行多妻制。实际上,任何法律都未能禁止多妻制的泛滥。
而到了后来,即到了12世纪和13世纪的爱情歌人时代,多妻制便不受人非难。比如,阿尔伯来希特·冯·约翰斯多尔夫在他的《爱情·春天》这本诗集里有一首诗歌是这样写的:
有了一个妻子,还要娶第二个,
是谁都不准做的事,不是吗?
你说说,
这话对不?
(男人可以,女人不可以)
十字军对当时的道德风范起了特别不良影响,数万名男人长年远离家乡,学会了当时西欧鲜为人知的东罗马帝国的习俗。
……
查理大帝还曾将一名裸身X女拖到市场上,让人用鞭打她。
他本人“最为信奉基督教”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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