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三百五十章:肉身技:法天象地、造化圣体!(1 / 3)  捉诡二十年,我进入了惊悚游戏首页

护眼 关灯     字体:

上一章目录 纯阅读 下一页

最新网址:wap.biquwenx.net
    这是一个大货,价值超过了一般的巅峰鬼王。

    对此,林晨并不意外,一些强大的鬼种,本身就有溢价,而且这一次,他为了效率,并没有切割鬼域。

    他要尽快凑够千万神诡币,加上本身的存货,累计一大波鬼力,将自己冲上鬼君!再好好处理这些恶鬼。

    可以说,最开始被抓走的都是幸运儿。屠杀正式开始。

    掏出粉色麻袋的林晨速度更快了。

    他在鬼群之中舞动,一拳一脚,皆有原生鬼王倒下。

    实力弱小一些,像陈源许贺等人,只能看到淡淡的拳掌残影,以及听到原生鬼的惨叫声。

    【倒卖成功,获得神诡币40万!】【倒卖成功,获得神诡币40万!】

    【倒卖成功,获得神诡币50万!】

    只是顷刻之间,林晨便直接抓走了十只鬼,他的目标,已然超过了一半!「怎么可能!」

    段继波等人完全傻眼了,他们知道林晨强大,但没想到真就强到这个层次,杀鬼王如杀狗!

    「这真的是人类吗?」

    一旁,隐藏起来的那些伥鬼瞠目结舌起来,从李福濒死陷入晕厥之后,他们的意识便恢复了。

    但是此时的他们,却满脸地懵逼。

    被困在副本数年了,第一次见到有如此勇猛的玩家,这让他们都有点怀疑人生了。

    「该死!」

    李保田脸色一狞,鬼力轰然爆发。

    「不必,看他还能持续多久,四星能发展出如此战力,太过不寻常,很可能在爆种。」张晴拦住了李保田,打算再观察一下。

    他们确实是可以居高临下地看着这一切,毕竟他们的实力,超过了鬼王太多。只是他们的想法错了,林晨的实力暂且不说,他那捉诡系统提供给他只要捉诡就能随时变强的能力,是李保田夫妇永远都想象不到的。

    【倒卖成功:获得神诡币50万。】【倒卖成功:获得神诡币40万。】【倒卖成功,获得神诡币30万。】

    一只只村民鬼,被他套入到粉色麻袋之中,林晨身上的神诡币终于达到他最开始设想的标准而来。

    足足1600万多万的神诡币!

    「兑换鬼力果实,转换!」林晨目光一闪,身上的力量浩然荡开,直接将众鬼冲击出去,趁此间隙,林晨直接在内心中对系统说道。

    「不好!」

    李保田见众鬼被逼得退开,先是一愣,随即立马升起了一股不妙的预感,那种感觉,似乎是要有什么极其恐怖的事情即将发生一样,让他头皮发麻。

    二话不说,直接化为一道黑影向林晨冲了去。

    并不是与普通的恶鬼那样由实转虚,而是切切实实的以身体奔向林晨。只是他满身黑鳞,加上速度过快,让他看起来如同一道影子罢了。

    他就像是一只凌厉无比的黑矢,直直的刺向林晨,二者之间的空间如同被压缩了一样,只是瞬间,他便来到了林晨的面前。

    那黑矢的锋芒,正是他的一只手掌,此时正直刺林晨的面门。然而。

    就在他的手即将碰触到林晨的那一刻。

    林晨刚刚微眯的眼睛陡然睁开,一只手如闪电般探出,直接拦住了这一击。只听「砰!」的一声。

    二者之间的碰撞,直爆发出了强烈的声响,四周不断震荡,就连大地都似乎承受不住二人的力量般,大幅度龟裂起来。

    这一刻,周围游荡的原生鬼都停了下来,伥鬼、段继波等玩家,甚至是刚幽幽转醒的村长,以及张晴。

    所有人鬼的神情全都僵在脸上,直直地看着这一幕。

    林晨一只

    手挡下李保田的攻击,如同定格的画面一样,深深地烙印在了他们的内心之中。

    「什么!」

    李保田的脸上也露出惊容,他一位鬼君的攻击竟然就这么被一位四星玩家挡下了?

    他下意识就要缩回手掌。但他很快便更加震惊了。

    因为他清楚地感觉到,林晨的手已经牢牢地锁住了他,手中正蕴含着一股令他也难以抵抗的力量,无法继续攻击,也无法抽手缩回。

    这代表,林晨的力量比他还要大得多!

    更令他感到可怕的是,林晨此时虽然一动不动,但却让他忍不住内心悸动,仿佛在面对一座即将爆发的火山一般!

    【宿主:林晨】

    【体质:61000】(1比40)【精神:55000】(1比40)【鬼力:50万】(1比15)

    林晨感受着体内动荡的鬼力,脸上终于露出了一丝满足的笑容,并且在众目睽睽之下,这股笑容变得越来越明显,最终他仰天大笑起来。

    「终于够了,今天不屠了你们村子,都对不起矿区的兄弟们,你们在这里这么就,也该为社会做点贡献了。」

    说罢,他手中的力量猛然加大。

    只听「咔!」的一声脆响,李保田的手腕中间顿时瘪了下去,竟硬生生被
最新网址:wap.biquwenx.net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章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