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二百五十五章两老归天(1 / 2)  扬锋汉起首页

护眼 关灯     字体:

上一章目录 纯阅读 下一页

最新网址:wap.biquwenx.net
    杨安玄占据许昌城,将太守温详和司马马广软禁在宅中,通过温详的印信发号施令。

    首先,杨安玄调阴绩、齐恪等人率军前来颍川,接着对二千颍川郡军进行筛选,仅留下八百六十人,其他人遣散归家,以府衙名义命令当地官府给田四十亩。

    命阴绩、孟龙符等的操练兵马,杨安玄以广武将军的名义再度向萦阳太守陶庆行文,要求萦阳郡在年前将一万五千石粮食运至许昌城。

    陶庆得知许昌城被夺,温详等人被软禁的消息大惊失色,与主簿、司马商议后,决定一面向朝庭举报杨安玄一面依言向许昌送去粮食。

    好汉不吃眼前亏,若是惹恼了杨安玄,说不定兵临城下,自己会成为第二个温详。

    襄城太守司马尚之得知杨安玄强占许昌城,在颍川郡发号施令,立时行文斥责,要杨安玄退出许昌,回新息守孝。

    为防杨安玄向襄城用兵,司马尚之下令关卡严加戒备,同时向朝庭弹劾杨安玄擅自刀兵,暗指杨安玄有不臣之心,要求朝庭严惩。

    萦阳郡和襄城郡的公文送至京城时,司马元显正为南下平叛的北府军大败焦头烂额。

    谢琰死后,司马元显派冠军将军桓不才、辅国将军孙无终和宁朔将军高雅之统率三路大军南下平叛。

    三人皆是沙场宿将,与孙恩作战吸取了谢琰的教训,稳步推进,留意孙恩水师偷袭,打了不少胜仗,占据了上风。

    桓不才和孙无终是三品将军,高雅之虽是四品却是刘牢之的女婿,麾下将士训练有素,装备精良。

    司马元显下令三人统军南下平叛时并未命令由谁统率,三人彼此之间便相互猜忌、提防,生恐被别人抢了战功。

    孙恩叛军经过两年多的战事磨练,战斗力提升,特别是杀死谢琰后,对北府军的惧意大减。

    朝庭再度派北府军平叛,孙恩并没有逃回海岛,而是利用复杂的地形和水军优势与北府军周旋,打得有声有色,战事陷入胶着。

    眼见天气变冷,高雅之急躁起来,抢先向盘据余姚的孙恩部发动进攻。

    孙恩陈兵甬江平原,利用地势防御,与北府军激战。孙恩部战败谢琰时得到了一些北府军的辎重,不少人换上了皮甲,拿到了锋利的刀枪,勇气倍增,

    余姚北有五磊山,南面四明山,分为南北屏障,甬江(余姚江)由西向东从狭长的平原上穿过入海,易守难攻。

    孙恩部据险而守,北府军进展缓慢。桓不才和孙无终见高雅之发动攻击,生恐战果落入高雅之之手,相继加入战斗。

    看到北府军倾巢而出,孙恩抓住战机,命其妹夫卢循率领水师自海上绕道上虞。卢循,东汉卢植后人。

    北府军屯粮山阴,山阴至余姚必经上虞,卢循忽至,占据上虞,截断了北府军的补给线。

    没有粮食补给,北府军不战自溃,孙恩趁机率军冲杀,北府军大败,战死者十之七八,元气大伤。

    消息传至建康,京城为之震动,不少人纷纷离京避乱。

    朝庭此时除了中军之外,唯一能平叛的军队只有京口刘牢之的北府军。

    司马元显别无选择,只得加封刘牢之镇北将军,都督会稽五郡军事,率领两万北府军南下平定孙恩。

    八万北府军,经过王恭、谢琰、高雅之等多次变故耗损,所剩已不足半数。

    两日后,刘牢之率军到达会稽山阴城。分析战况之后,刘牢之敏锐地查觉到上虞的重要性,亲率三千兵马坐镇。

    针对盘据在余姚等地的孙恩叛军,刘牢之严令各县据城而守,遇叛军来攻则固守待援。

    一静还有一动,刘牢之派刘敬宣、何无忌、刘裕等将领

    齐头东进攻打余姚等城,收复失地,压缩叛军的空间。

    刘牢之严令不准突进,进攻的队伍彼此响应,遇敌则互相支援,这让孙恩深感棘手。

    与北府军交战不胜,诱敌不成,水师偷袭无路,孙恩被逼得节节后退。

    半个月后,被逼得走投无路的孙恩,不得不再次率军从浃口出海,退回海岛。

    刘牢之命吴郡内史袁崧于沪渎兴建城垒,于水中遍插竹签防御孙恩卷土重来。又命参军刘裕驻防句章,时年三十七岁的刘裕终于得以独镇一方。

    得胜捷报奏到京城,司马元显欣喜若狂,认为击败孙恩是自己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功。

    祠部侍郎史平得到授意,上疏请天子下诏,任命司马元显都督十六州军事,兼领徐州刺史,加封司马元显三岁的儿子司马彦璋为东海王。

    东晋名义上分十七州,都督十六州军事,除了宁州都在司马元显的都督军事之内,这与其父司马道子的都督中外诸军事只差一点了。

    原徐州刺史谢琰死后,朝庭尚未任命新的刺史,司马元显兼领徐州刺史,想让刘牢之驻兵会稽,将留守京口的北府军控制在自己手中。

    自夺父权以来,司马元显骄横日盛,一是大兴土木为自己建造府邸,二是以自己「德隆望重,既
最新网址:wap.biquwenx.net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章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