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的私人财产权利不够尊重。比如说上市公司的老总只有30%的股份,你一下子把钱捐了,也不开股东大会,就等于是侵害了其他财产所有人的权利。
第二个原因,中国是一个泛道德的社会。比如说有人做了善举,捐了1000万来治水,就没有人来追究他的法律问题,包括股东,包括社会对其都不追究了。西方是一个法律社会,不管做什么道德上的好事,法律上首先得合法才是行善。而不是我们常常看到的,只要是好人什么事情都可以原谅,犯了罪大家都同情。然而,事实是定罪的根据,在法律面前是好人还是坏人没关系,只要有事实,犯了罪就是犯了罪。这是两种文化。我们注意到其中的差别,应当更加强调依法行善才好。
第三个原因,政府给我们提供的履行企业公民责任的法律环境目前还不够完善。比如说你去注册一个公益基金,想长期履行公民责任,但是政府在注册方面就像20年前批准一个民营企业一样,设了诸多的限制程序。我有一个朋友注册1个亿的公益基金,他把钱拿到民政部,民政部蒙了,这个人拿那么多钱想干吗?最后这件事报到了国务院,最终是国务院副总理批的。这个朋友为了做这件好事花了一年半的时间来注册办手续,就好像做一件赚钱的事一样,要告这个,求那个,最后才批下来。所以在我们的法律环境当中这方面不完善,包括你的公益捐赠带来的退税的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很好地解决。现在只有国家指定的6个公益基金是可以退税的,希望大家把钱捐到那儿,由那儿再分,最后再来退。这等于堵住了其他人乐善好施的渠道。实际上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抑制了大家创办公益基金的积极性,也致使整个社会,包括民营企业对积极推动公民责任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不成熟理解,造成一些行为上的偏差,以及道德上的误解和社会上的负面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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