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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参与美国“9·11”后纽约世贸中心重建的项目,我深刻地体会到中美政商关系的差异。这件事情很有意思。我们的“中国中心”项目,应该说是一个很简单的项目,但是它的背景非常复杂。美国“9·11”之后不久,2003年我开始研究世贸这个项目,2004年正式跟美方谈。从那时到现在,这么长时间里,我一直在跟他们讨论世贸这个项目。世贸原来是120万平方米的写字楼,是个双塔,炸掉之后呢,要建5栋写字楼,四矮一高,加起来100万平方米。在被炸掉之前,这栋楼是属于政府拥有,业权是政府的,但经营权是一个商人的。
这个商人叫拉里,是个犹太人,他把这栋大楼的经营权(99年的出租权利)买下来了。买下来之后,调整经营了一段,在“9·11”之前的3个月,他就买了一个特别的防恐怖主义的保险。当时人们认为他有神经病,因为谁都没有买过这个险种。虽然这事很奇怪,但幸亏他这么做了,否则他就亏大了,因为他买了这个保险3个月后楼炸了,他因此获得了巨大的赔偿。在争取赔偿过程中,他一直在跟政府和保险公司打官司。这么一个巨大的灾难,在恢复建设的过程中,你能体会到政府有多么尊重这个商人的权利。拉里在这次事件里成为获益最大的一家:拉里跟保险公司打官司,保险公司说“9·11”事件把楼炸了,肯定要赔,对吧?没问题!
“9·11”之后拉里要求赔,保险公司也答应赔;但是拉里说,“9·11”炸了两栋楼,中间隔了十几分钟,是两次事件,你要赔两次。保险公司坚持认为,“9·11”就是一个事件,炸了就该赔一次。拉里说,这本来就是两栋楼,炸了以后它又不是一次倒的,分了两次。又是两架飞机撞的,应该算两次。算两次,保险公司就要赔两次钱。
所以,这样一件事情,这样一起诉讼,拉里一直和保险公司折腾着。如果在中国,一个企业要是敢这样,一定会被说成是发国难财,唾沫星子也会淹死他了。但是在美国,拉里就这么嚷嚷着打官司,打了以后还肯定要赢,首先赔一次是没有问题了,保险公司肯定赔。这起诉讼很快就赢了之后,他又起诉,说保险公司还得再赔一回。这时媒体舆论很多批评他的,但这哥们儿就是这么打,输了就输了,但是不影响他跟政府继续扯皮,因为经营权是他的,所以在世贸重建过程中,他就不让步:我愿意慢慢建,这经营权是我的,我只是按照原来的合同,每年该付多少钱,我照付(地租)。因为保险公司给他赔了钱了,他付得起,他就每年给那个港务局付地租,一分钱不差;他说我只要付了,我爱什么时候盖,就什么时候盖,你管得着吗?
这样,拉里就在那里蹭时间,因为蹭时间的过程中,房价也会涨。这样,他先把七号楼建起来了。七号楼是他们家族的,在他和他的孩子名下,全部都是私人财产。拉里决定先建它,因为先建它他可以挣钱。关于另外几栋,他就慢慢跟政府讨价还价,说要建可以啊,你政府要发债券,要给补助,反正你不给我就不建,我没钱。可是政府这边有很大的压力,因为“9·11”都5周年了,这5年,政府在地底下已经花了102亿搞基础设施,眼看都快做完了,但是上面这楼老不起来,特别是有一个叫自由塔的项目(新世贸中心最高的标志性建筑),高1776英尺,象征美国1776年建国。为什么叫自由塔呢?因为自由是美国的立国精神,以“自由塔”命名,以表示美国对恐怖主义的反击,反击的象征就是我重新建一个,比那会儿还高,叫“自由塔”。这是政府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项目,很迫切要建起来。所以公众对政府施加很大压力,说弄了半天,都5年了,怎么还不建呢?拉里说没钱,不着急。这种政商关系下,政府拿他是一点办法都没有。
最后,迫于压力,政府又和拉里开始谈判,谈什么呢?就是让拉里把经营权让出来,退回给政府,政府用钱把自由塔和三号楼的经营权买回来,剩下两个项目的经营权还是拉里的。这样,政府就可以先把自由塔盖起来。政府为了从拉里手里把这个经营权拿回来,谈了一年多,给拉里补的钱超过一亿美元。
政府也完全要遵守商业合同。因为人家遵守合同,人家没有违约,而且每年付了地租钱哪!人家该起诉保险公司的照起诉。然后在这个过程当中呢,纽约州政府、新泽西州政府、港务局,包括州长、市长,不断在媒体上批评拉里,拉里还是我行我素,政府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政府只能按商业规则出牌,拉里也按规则玩,大家该谈判谈判,没有任何不平等的,一分钱、一分钱地谈,一直到2006年下半年,快到年底的时候,才跟拉里谈完了,把钱给拉里付了,拉里才退出来,然后我们才有机会跟政府(纽约和新泽西州港务局)开始谈自由塔项目。
在谈七号楼时,我们的信用证晚了7天时间送到。这7天是我们口头约定的时间,不是法律上的违约;但是到了口头约定的那个时间,我们的信用证还没到。如果按照中国国内的情况,事情会很容易解决:州长,市长打个招呼,找个朋友说说,这不就差几天嘛,这事前面都谈了一两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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