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了,可当时就是个罪,后来新《刑法》就没这个罪了。再比如,当初没有民营企业,也没有《公司法》,怎么判他出资不实?本来那个时候也没有国有资产管理的那些政策和法规,怎么能说侵不侵占啊!如果不尊重民营企业这个发展历史,就这个问题揪住不放,怎能促进改革开放呢?
这一争论到2006年末达到了白热化。2006年11月17日,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胡德平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民营经济的诞生,非但没有“原罪”,而且应该早生十年、二十年;现在要来清算“原罪”和“第一桶金”,就等于是对改革开放巨大成绩的否定。之后,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出面说,政府不主动扩大“原罪”的争论。所以目前“原罪”问题就不讨论了,这个事情就变成了不了了之。
暂时是不了了之了,但总体来看,或者从民营企业发展的过程来看,随着每一个阶段的不同,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急剧转型的社会,随着财富积累的进度越来越快,我们的传统文化、习惯,包括我们意识形态领域里沿袭下来的一些说法,会不断地挑起对“原罪”问题的讨论和对“原罪”的再追究。所以在中国,财富的创造和积累,始终潜伏着一些威胁。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求生之道和解决之道呢?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方面是企业自己,在面对这个问题时,要坚持我们曾经提过的“四化”,就是“资本社会化、公司专业化、经理职业化、发展本土化”。用这个“四化”使你的自有资本金得到充实,同时让公司在一个专业领域形成自己的竞争能力,再培养一个好的团队,然后认真地经营企业,坚持在本土市场成为强者。我坚信,只要按照这“四化”走,“原罪”的绳结就可以解开。
另一方面,我觉得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不了了之实际上是最明智的一个方法。所有的所谓“原罪”,如果是原始积累那一段,特别是在《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银行法》等很多法律出来以前的那些事情,到现在法律上追诉期都过了,也就是说当时就算是有罪,现在追诉期也过了。今天即使想给他定罪,从法律上讲也不太可能,因为1993年以前连《公司法》都没有,说他抽逃资本金,他抽逃什么?按照现在的《公司法》,抽逃资本金最多判5年,追诉时效也就5年,所以今年还要说1993年以前他有“原罪”,抽逃资本金,当时顶多也就判他5年,何况此事早就过去了。所以不了了之最好,因为不了了之就是依法办事嘛!
另外,凡是追诉期没有过的,那么按照今天的法律,谁撞到了,那就逮谁,也不用赦免,就当“现罪”而不是“原罪”去惩办好了。比如有人有合同欺诈的嫌疑,按照今天的办法,只要有人起诉就得办,没人起诉国家也犯不着搞运动、强行清理、将哪一年以前的涉案企业全部抓起来。有人起诉,那说明你不是惹的国家,你是欠了别人,有人追你一直追到今天,法院该受理的就受理,按程序依法追究。总之,没过追诉期的,和其他任何犯罪一样,有人起诉法院才受理。这个对国家来说就叫做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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