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自己的意义也不过是参考作用,总之在公民至上的原则下制定宪法条款,然后大家一条一条的谈,权力法案说起来简单,但实际上却涉及太多的法律问题,如果要提出修正案,必须要在交由党内议员提交国会审议,之前拿出一些条款,在国会上加以讨论。
“先生,公正的法庭上检方和辩方是完全平等对抗的两个梯队,就像运动场上两个球队。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么严重,不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么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无罪假定”在司法制度中应是极为重要的一条。
正是它,决定了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正因为在宣判之前,假定被告是无罪的,律师也就可以毫无心理负担,理直气壮地进行辩护。如果没有这一条,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就根本谈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轻易沦为“待宰的羔羊”了。现在在我国所出现的情况是恰恰相反的,在刑事案中,被告一但上庭,无论是法官或是审判员,都将其视为半个被告,他们往往更注控方,这最终决定了审判的结果。”
就到这里时,陈默然的话声音稍顿,对于国内目前首先假定其有罪的作风,几乎每一位法律界人士都可以说深恶痛觉,但却无能为力,尽管无罪假定同样写入法律,但执行时总碰到一些问题,职业左右的他们的习惯。
“在法庭这个“运动场”上吹哨子的裁判,就是法官。他所起的全部作用就是维持秩序,也就是当双方在对抗的时候,维护“游戏规则”。法官跟运动场上的裁判一样,他的水平一是体现在对于游戏规则的熟悉,还有就是对抗衡的双方“吹哨吹得公正”。
真正在案子里最终决定输赢的,却不是法官。在审判中,法官只是活像个球场上辛辛苦苦监视双方是否犯规的裁判。而且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他确实在不断地吹哨叫停。掌握被告的生杀大权呢?是最最普通的大百姓,即陪审团。如果要提交修正案,除了确保一罪不得两诉,不得被强迫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之外、疑点归于被告之外,审判权必须要由现在合议庭交还给陪审团,并在宪法之中保障陪审团的权力和必须性,人们目前的质疑法律是否公民,最根本原因,就是官字两张嘴!权力必须归于没有利害冲突的民众!”
感觉有些口干舌燥的陈默然拿起桌上的茶杯喝了一口润一下嗓子,尽管这里有美酒,但在这种时候自己必须要保持清醒。
“还有就是,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享有的权力必须加以保证,像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省及市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诸如此类的权力,还有目前人们所关心的严刑逼讯问题,搜查权、拘留权的确认,必须要确认一个原则即搜查令发放、执行原则,目前搜查令是由地检办公室签发,检察官办案需要警方协助,甚至警察未持有搜捕状进行搜查和逮捕,而检察官对此大都持在不破坏双方合作关系上,给予认可,他们甚至以“成败论英雄”,这岂不是鼓励警察违反宪法。如果出现制造借口为非作歹的警察,老百姓还有什么力量可以把他们抵挡在门外呢?他们为什么会有持无恐?一是平民不会选择和警察对抗的方式保护私产,二是违法的代价太小,无论是对地检官或是警察而言都是如此,但如果写入宪法,那就是违宪,最轻也是去职,而且更重要一点是证据作废。这是需要写入修正案加以保障的原因!”
对于陈默然说的代价,司马可谓是深有感触,在中国很多规则的推行恰恰就是靠的违法代价,就像最为苛刻的环保与资源保护法一样,就是因为违法的代价高到不是任何人或公司可以承受,违法代价太小,就没有人在乎法律,为什么无人敢违宪,就是因为的违宪的代价太高。
“这样你们以法律建议的角度,拟定一个权力法案的草案,可以征求民众意见,如果时机成熟的话,我想会有议员加以支持并提交国会!”(未完待续,如欲知后事如何,请登陆。readnovel。,章节更多,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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