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修路,所以我就想组织石子乡的村民修路。”
李书记吸着烟,半天没有说话。
高乡长主动道:“以前石子乡一直就修路的计划,设计图也请人做出来了,只是一拖再拖,最后没有干成,今天各村的干部们开了会,他们都赞成修路,看乡里面能不能出一点资金。”
李书记弹了弹烟灰,慢慢地道:“修路是好事,年轻人有想法也是好事,但是,韩旭,你作为经济办主任,应该先给党委、政府汇报以后,再去开这个会,这是原则问题。”
党委书记的各种权力中,最厉害的是用人——可以派生出很多权力的“权力之母”。在党委会这一层面,党委委员不是专职的,他们多数是党委或政府的官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受他们选出的常委会的领导,因此,他们主要的职责是服务而不是监督。
纪委是党内专门行使监督职责的部门,但纪委书记同样是书记的下属。同理,地方人大、政府部门,都要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其主要负责人,又是常委会成员,在书记手下工作。司法监督名义上是可以独立进行的,但是也要接受党委所属的政法委的领导,是“儿子的儿子”,书记不干预办案已是难得,遑论监督书记?新闻舆论监督本是对权力实施监督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地方新闻媒体均隶属于党的宣传部门,不能也不敢出“杂音”。如此一来,具体到一个地方,尤其是相对独立的县、市一级,对书记权力的所有可能的监督都失效。
上级党委对下一级党委书记的权力有“生杀大权”。但是,党委书记本来就是上级党委协调安排的,许多人甚至未经党代会选举,就由上级党委一纸令下而上任。这也是党委书记不怕群众、只怕上级的关键原因。所以,除非有上一级党委主要领导的支持和同意,上一级纪委等监督机构,也很难对下一级党委“一把手”实施有效监督。况且,上级党委也很难及时、深入地了解下级党委的各方面情况。即使收到了干部群众的各种反映,只要上级党委书记不点头,纪委不敢贸然对下级党委“一把手”动手。
首先是以“党法”管“党权”,以健全的党内民主,制约书记权力“一家独大”的局面。党代会常任制已试行了近20年,至今仍在争论。但不管怎样,党代会选出了一个地方最有权力的机构,却在长达5年内不进行监督,这是绝对说不过去的。况且,只要改善党代表的组成,使代表能真正代表党员意愿,自主行使民主权利,监督就会有效果。即使党代会的监督不可能一步到位,每年对党委会投票一次
在导致书记权力过大的用人的权问题上,尽量细化各种程序的每一环节,不给“一把手”表面走程序、暗地搞操作的机会。把最重要的“提名权”交给群众,所有有关用人的年龄、资历等容易被个别人作手脚的条条框框,由党代会或党委会正式讨论决定后,不以一任“一把手”的好恶而作改变,使规则更加稳定、透明。推广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的经验,逐步以自荐、群众推荐、党委只是审查认可候选人资格的方式,鼓励党内开展民主竞争,彻底根除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同时,进一步实施党政分开。要明确党委与其他权力机构的权限。地方党内文件,凡涉及到党外事务,首先必须明确其在国家法律法规中的依据,使地方的经济运行尽可能多地纳入到法治轨道,从而减少党委对地方经济运行直接干预的可能性。同时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适当的舆论监督特别是对事不对人的监督,不但不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反而会促使“一把手”认真依法行使权力
而乡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首长。由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每届任期前后不同,1950年规定为1年,1954年规定为2年,1958年成立农村人民公社后,废此职。1982年恢复设立,每届任期3年。
主要职责:主持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乡、民族乡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代表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向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职责
1、主持政府全面工作。
2、严格贯彻执行上级行政法规、命令、指示和决策等。认真落实本级党委的决议和决定。
3、关心和团结全乡广大干部职工,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团结和带领全乡各族群众,坚持经济建设,加速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
4、定期和不定期的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5、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自觉接受乡人大主席团和人民代表的监督,采纳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须经党委班子决定后才执行。
6、外出公差和学习半个月以上,指定一名副乡长主持政府日常行政事务。
7、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起好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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