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五卷 -1(6 / 8)  理想国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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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战争、疾病以及其它因素,由治理者们斟酌决定;要保持适当的公民人口,尽量使城邦不至于过大或过小。

    格:对的。

    苏:我想某些巧妙的抽签办法一定要设计出来,以使不合格者在每次求偶的时候,只好怪自己运气不好而不能怪治理者。

    格:诚然是的。

    苏:我想当年轻人在战争中证明他们英勇卫国功勋昭著的,一定要给以荣誉和奖金,并且给以更多的机会,使与妇女配合,从他们身上获得尽量多的后裔。

    格:对得很。

    苏:生下来的孩子将由管理这些事情的官员带去抚养。这些官员或男或女,或男女都有。因为这些官职对女人男人同样开放。

    格:是的。

    苏:优秀者的孩子,我想他们会带到托儿所去,交给媬姆抚养;媬姆住在城中另一区内。至于一般或其他人生下来有先天缺陷的孩子,他们将秘密地加以处理,有关情况谁都不清楚。

    格:是的。这是保持治理者品种纯洁的必要条件。

    苏:他们监管抚养孩子的事情,在母亲们有奶的时候,他们引导母亲们到托儿所喂奶,但竭力不让她们认清自己的孩子。如果母亲的奶不够,他们另外找奶妈。他们将注意不让母亲们喂奶的时间太长,把给孩子守夜以及其它麻烦事情交给奶妈和媬姆去干。

    格:你把护卫者妻子抚育孩子的事情,安排得这么轻松!

    苏:这是应该的。现在让我们谈谈我们规划的第二部分。

    我们曾经说过,儿女应该出生在父母年轻力壮的时候。

    格:诚然。

    苏:你同意一个女人精力最好的时候大概可以说是二十年,男人是三十年吗?

    格:你要选择哪几年?

    苏:女人应该从二十岁到四十岁为国家抚养儿女,男人应当从过了跑步速度最快的年龄到五十五岁。

    格:这是男女在身心两方面都精力旺盛的时候。

    苏:因此,如果超过了这个年龄或不到这个年龄的任何人也给国家生孩子,我们说,这是亵渎的不正义的。因为他们生孩子(如果事情不被发觉的话)得不到男女祭司和全城邦的祷告祝福——这种祝祷是每次正式的婚礼都可以得到的,祈求让优秀的对国家有贡献的父母所生的下代胜过老一代变得更优秀,对国家更有益——这种孩子是愚昧和淫乱的产物。

    格:很对。

    苏:同样的法律也适用于这样的情况:一个尚在壮年的男人与一个尚在壮年的女子苟合,未得治理者的准许。因为我们将说他们给国家丢下一个私生子,这是不合法的,亵渎神明的。

    格:对极了。

    苏:但是,我想女人和男人过了生育之年,我们就让男人同任何女人相处,除了女儿和母亲,女儿的女儿以及母亲的母亲。至于女人同样可以和任何男人相处,只除了儿子、父亲,或父亲的父亲和儿子的儿子。我们一定要警告他们,无论如何不得让所怀的胎儿得见天日,如果不能防止,就必须加以处理,因为这种后代是不应该抚养的。

    格:你所讲的这些话都很有道理。但是他们将怎样辨别各人的父亲、女儿和你刚才所讲的各种亲属关系呢?

    苏:他们是很难辨别。但是有一个办法,即,当他们中间有一个做了新郎之后,他将把所有在他结婚后第十个月或第七个月里出生的男孩作为他的儿子,女孩作为他的女儿;他们都叫他父亲。他又把这些儿女的儿女叫做孙子孙女,这些孙子孙女都叫他的同辈为祖父祖母。所有孩子都把父母生自己期间出生的男孩女孩称呼为兄弟姐妹。他们不许有我们刚才讲的那种性关系。但是,法律准许兄弟姐妹同居,如果抽签决定而且特尔斐的神示也表示同意的话。

    格:对极了。

    苏:因此,格劳孔,这就是我们城邦里护卫者中间妇女儿童公有的做法。这个做法和我们政治制度的其余部分是一致的,而且是最好最好的做法。这一点我们一定要在下面以论辩证实之。你认为然否?

    格:诚然。

    苏:因此,为取得一致意见,我们是不是首先要问一问我们自己:什么是国家制度的至善,什么是立法者立法所追求的至善,以及,什么是极恶;其次,我们是不是要考虑一下,我们刚才提出的建议是否与善的足迹一致而不和恶的足迹一致?

    格:完全是的。

    苏:那么,对于一个国家来讲,还有什么比闹分裂化一为多更恶的吗?还有什么比讲团结化多为一更善的吗?

    格:当然没有。

    苏:那么,当全体公民对于养生送死尽量做到万家同欢万家同悲时,这种同甘共苦是不是维系团结的纽带?

    格:确实是的。

    苏:如果同处一国,同一遭遇,各人的感情却不一样,哀乐不同,那么,团结的纽带就会中断了。

    格:当然。

    苏:这种情况的发生不是由于公民们对于“我的”、“非我的”以及“别人的”这些词语说起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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